我們都知道一旦在單位上班之后,單位是有義務為我們繳納社會保險的,其中就包括保障我們利益的工傷保險,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工傷保險并不是所有單位都會按時繳納,有些單位就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其實這是違法行為。另外,我們也可以發現有些單位會買員工意外傷害保險,那么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之后,用人單位是否就可以不用購買工傷保險了?
針對以上的問題爭議,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工傷保險與員工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案例,案情簡介:楊某的父親楊某某系某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的員工,2016年12月18日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死亡。2018年9月10日,經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楊某某為工亡。2020年1月23日,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支付楊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00元。現某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
法律分析:
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某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應該為楊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及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某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
針對以上的案例情況,我們可以分析出來:員工的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不同,它不是一個強制性的保險,而工傷保險是員工應該享受的,是我們作為員工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單位必須為我們繳納的,所以有了員工意外傷害保險也不妨礙我們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第三人侵權賠償及意外傷害險不能取代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