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有關系,我們一起來關注事業保險的相關信息。1997年9月,曹某與公司簽訂了10年的勞動合同。自1997年9月以來,公司一直按照政府規定為曹某繳納養老、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費。2005年9月10日,公司在實行經理競聘上崗時,曹某感到公司在選拔經理時不是很公平,不是選賢任能,而是任人唯親。憤怒之下,曹某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同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離開公司后,曹某一直沒有找到工作。2005年10月,曹某從報紙上得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人員失業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2005年11月12日,曹莫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請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拒絕了曹某的要求。職工辭職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曹某因個人原因辭職失業,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求職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這種情況下,曹的失業是由他自己的賭氣造成的。曹某的辭職報告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屬于自愿中斷就業范圍,屬于自愿失業范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