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8年的孫先生已失業兩個月,從來沒領過失業金,身邊有人辭職失業后也從沒去領,不知道有多少錢,更不知道怎么領取。
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以廣州市為例,目前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300元,所以每月的失業金則為1040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享受其他待遇,包括享受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等。
按照廣東省目前的政策,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具備一定條件,而領取月份也有規定,并不能無限期領下去。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為1個月;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其未領取期限自行結轉至下次失業時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此外,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前未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重新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就業前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重新就業后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以孫先生為例,他工作了8年,且公司自其進入后就參保繳費了,那么他可以領取的時間為12個月,即1年時間。如果孫先生在領取了3個月后,找到了工作,則其失業金也就隨之停止發放,其剩余的9個月則可在下次失業時合并計算。
【保險金領取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即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職工按規定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
這些情況下,失業保險金將停發
除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后,失業保險金會停止發放外,失業人員如果重新找到工作,或者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開始享受退休金了、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等情形下,社保經辦機構也會停止對其發放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