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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下月到期,單位已經通知我不再續定勞動合同,再找不到工作我就失業了,請問該如何申請失業保險金?
申請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工作單位和您參加失業保險并且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二)必須是非因您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您必須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所以,您應當及時要求原工作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7日內將您作為失業人員報您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勞動合同期滿后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您的檔案轉移到您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且為您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您本人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后40日內,持該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和求職證,從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您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以委托親屬持上述三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
目前存在較多的問題是部分用人單位并沒有參加諸如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造成勞動者在失業以后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待遇。《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規定:北京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職工本人均必須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費交納的主體;而且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沒有參加失業保險違反國家勞動法規,責任在于用人單位;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31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失,勞動者也應當及時提請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