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部分企業都為職工購買了失業保險,若非自己主動辭職時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這也是對員工的一種保障。那么失業金一般要登記嗎?在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金需要登記,辦理失業登記以后一般一個月左右可以拿到失業金。
勞動者自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失業人員應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一般而言,只要手續資料齊全的話,被公司辭退后的下個月就可以領取。
失業金領取流程:
1、持本人《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職工失業證明書》,到原單位社保關系所在地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填寫《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經審核符合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出具《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單》。
2、失業人員辦妥上述申請手續后,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攜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單》,至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填寫《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和職工醫療保險申報手續。
失業后在初次領取失業金后,之前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清零。再次就業并按照規定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如果又失業了,是可以按照新繳費年限確定領取失業金的。不過每次領取條件都需要是非本人意愿失業的,主動辭職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失業金是按月發放的,如果你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再次就業,沒有領取完的部分,將計入你的失業金帳戶,在下一次失業后可以進行累計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