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王某于2008年1月1日加入廣州一家化妝品公司,并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定期勞動合同。2009年12月31日,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公司于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職工王穆貴以企業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金,導致失業保險金不足一個月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失業保險金一個月。
[評論]
<P>1、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失業保險金糾紛。2002年頒布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失業人員之間因失業保險事項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2、失業保險待遇分為兩部分,即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失業保險金為繳費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標準為最低工資的90%標準;醫療補助金為繳費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標準為最低工資的10%標準。其法律依據為《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本案中,公司本應為員工王某參加24個月失業保險,王某離職時可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但因公司少繳1個月失業保險,導致員工王某實際享受的只有1個月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
4、公司對未參保存在過錯,應賠償員工1個月差額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
【結論】
仲裁委依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及王某的請求,裁決公司向員工王某支付1個月失業保險金。
【提示】
1、《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拒不參加失業保險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失業人員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單位按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二倍給予一次性賠償。
2、第四十一條同時規定,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工因所在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者終止實驗室證明,不能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的。對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工,單位應當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