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5年,張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單上張某以個人名義投保,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某天,張某駕駛該車輛發生事故致車輛受損,遂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經保險公司查勘核實,該車輛注冊了某網約車平臺,出險時正在從事營運活動,但張某未通知保險公司車輛用途改變的情況,也未對保單進行相關批改。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損失不予賠償,由張某自行承擔。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張某將私家車改為網約車營運后,使用頻率、行駛里程、載客環境均顯著改變,車輛危險程度遠超家庭自用車,其未通知保險公司車輛使用性質變更,且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政策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條款依據: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均提到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則屬于責任免除范圍。
風險提示
保險產品的定價和承保以風險評估為基礎,車輛的使用性質是評估風險等級的關鍵因素。所以,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車輛保險時,應如實告知車輛的使用性質,同時,在保險期間內,如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更,應及時向交管部門申報更新信息,并主動通知保險公司,辦理保單批改手續,以實現保險保障與實際風險相匹配,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理賠糾紛。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僥幸心理,導致事故損失無法獲得理賠,最終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免責聲明】 本文僅為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范意識之目的,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業務承諾或理賠依據。具體保險責任及賠付標準以保險單、產品條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準。敬請知悉。
典型案例
2025年,張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單上張某以個人名義投保,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某天,張某駕駛該車輛發生事故致車輛受損,遂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經保險公司查勘核實,該車輛注冊了某網約車平臺,出險時正在從事營運活動,但張某未通知保險公司車輛用途改變的情況,也未對保單進行相關批改。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損失不予賠償,由張某自行承擔。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張某將私家車改為網約車營運后,使用頻率、行駛里程、載客環境均顯著改變,車輛危險程度遠超家庭自用車,其未通知保險公司車輛使用性質變更,且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政策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條款依據: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均提到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則屬于責任免除范圍。
風險提示
保險產品的定價和承保以風險評估為基礎,車輛的使用性質是評估風險等級的關鍵因素。所以,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車輛保險時,應如實告知車輛的使用性質,同時,在保險期間內,如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更,應及時向交管部門申報更新信息,并主動通知保險公司,辦理保單批改手續,以實現保險保障與實際風險相匹配,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理賠糾紛。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僥幸心理,導致事故損失無法獲得理賠,最終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免責聲明】 本文僅為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范意識之目的,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業務承諾或理賠依據。具體保險責任及賠付標準以保險單、產品條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準。敬請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