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4年,某交通事故傷者在處理理賠時遭遇“黃牛”王某。王某以“保證最低5萬元賠款”為誘餌,利用傷者對法律程序的不熟悉,誘導其簽訂全權代理理賠的不平等協議。協議簽訂后,王某全程主導理賠流程,傷者對具體進展及金額毫不知情。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40.4萬元,但王某僅向傷者轉賬15.9萬元,非法截留24.5萬元。傷者發現實際賠償金額與承諾懸殊后,多次聯系王某未果,才意識到受騙。此后,傷者不得不通過媒體曝光、撥打市長熱線、向監管部門投訴等多方渠道維權。長達一年多的維權過程中,傷者往返于多個部門提交證據、溝通協調,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最終僅追回部分款項。
而王某因行為隱蔽、證據鏈不完整,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仍在多地以類似手段從事非法理賠代理活動,繼續侵害消費者權益。此案暴露出“黃牛”利用信息差實施欺詐的典型套路——以“保底承諾”降低受害者警惕,通過不平等協議壟斷理賠流程,最終截留巨額賠款,而受害者往往面臨維權周期長、成本高、效果有限的困境。
案例評析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王某通過“最低5萬元賠款”的虛假承諾誘導簽訂協議,構成欺詐,傷者可依法請求撤銷合同。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黃牛”隱瞞實際賠償金額,剝奪消費者知情權,違反消保法相關規定。
案例啟示
1.警惕“保底承諾”:任何聲稱“保證賠多少”“關系硬能多賠”的個人或機構,均可能存在欺詐風險。保險理賠金額受法律、合同條款及實際損失影響,不存在“人為操控”空間。
2.核實主體資質:拒絕與無資質的“法律服務所”“理賠代理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可要求對方出示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等資質文件,或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性。
3.保留關鍵證據:妥善保存與“黃牛”的溝通記錄(如微信、短信、錄音)、書面協議、賠款轉賬憑證等,一旦發現受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步聯系保險公司協助調查。
案例簡介
2024年,某交通事故傷者在處理理賠時遭遇“黃牛”王某。王某以“保證最低5萬元賠款”為誘餌,利用傷者對法律程序的不熟悉,誘導其簽訂全權代理理賠的不平等協議。協議簽訂后,王某全程主導理賠流程,傷者對具體進展及金額毫不知情。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40.4萬元,但王某僅向傷者轉賬15.9萬元,非法截留24.5萬元。傷者發現實際賠償金額與承諾懸殊后,多次聯系王某未果,才意識到受騙。此后,傷者不得不通過媒體曝光、撥打市長熱線、向監管部門投訴等多方渠道維權。長達一年多的維權過程中,傷者往返于多個部門提交證據、溝通協調,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最終僅追回部分款項。
而王某因行為隱蔽、證據鏈不完整,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仍在多地以類似手段從事非法理賠代理活動,繼續侵害消費者權益。此案暴露出“黃牛”利用信息差實施欺詐的典型套路——以“保底承諾”降低受害者警惕,通過不平等協議壟斷理賠流程,最終截留巨額賠款,而受害者往往面臨維權周期長、成本高、效果有限的困境。
案例評析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王某通過“最低5萬元賠款”的虛假承諾誘導簽訂協議,構成欺詐,傷者可依法請求撤銷合同。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黃牛”隱瞞實際賠償金額,剝奪消費者知情權,違反消保法相關規定。
案例啟示
1.警惕“保底承諾”:任何聲稱“保證賠多少”“關系硬能多賠”的個人或機構,均可能存在欺詐風險。保險理賠金額受法律、合同條款及實際損失影響,不存在“人為操控”空間。
2.核實主體資質:拒絕與無資質的“法律服務所”“理賠代理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可要求對方出示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等資質文件,或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性。
3.保留關鍵證據:妥善保存與“黃牛”的溝通記錄(如微信、短信、錄音)、書面協議、賠款轉賬憑證等,一旦發現受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步聯系保險公司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