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簡介
張先生是一名貨車司機。
1月份,他投保了一份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用于抵御職業風險。
2月份,張先生在修剪樹木的過程中不慎從高處墜落并導致骨折。住院治療期間,自稱保險代理人的于某聯系上張先生,聲稱其可協助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用及殘疾保險金共計約15萬元。張先生同意并向于某支付“代理費”5萬元后,于某虛構了張先生在下車為車輛加油時不慎摔傷的案情、向保險公司發起索賠,保險公司經查證后發現案件存在異常,在拒賠的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起訴訟。
(二)案例分析
張先生所購買的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內容主要涵蓋其作為車輛的駕駛或乘坐人員,在行駛過程中或為維護車輛繼續運行(例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換胎)的臨時停放過程中所遭受的意外傷害。張先生的真實出險原因是在修剪樹木的過程中墜落受傷,顯然不符合保險責任范圍。
張先生與于某編造案情索賠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虛構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若數額較大(通常以1萬元以上為起點),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并可能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1萬至10萬元罰金。
(三)風險提示
虛構、夸大案情或編制虛假材料索賠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消費者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如實陳述案情,切莫輕信“代理賠款”騙局。
(一)案件簡介
張先生是一名貨車司機。
1月份,他投保了一份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用于抵御職業風險。
2月份,張先生在修剪樹木的過程中不慎從高處墜落并導致骨折。住院治療期間,自稱保險代理人的于某聯系上張先生,聲稱其可協助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用及殘疾保險金共計約15萬元。張先生同意并向于某支付“代理費”5萬元后,于某虛構了張先生在下車為車輛加油時不慎摔傷的案情、向保險公司發起索賠,保險公司經查證后發現案件存在異常,在拒賠的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起訴訟。
(二)案例分析
張先生所購買的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內容主要涵蓋其作為車輛的駕駛或乘坐人員,在行駛過程中或為維護車輛繼續運行(例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換胎)的臨時停放過程中所遭受的意外傷害。張先生的真實出險原因是在修剪樹木的過程中墜落受傷,顯然不符合保險責任范圍。
張先生與于某編造案情索賠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虛構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若數額較大(通常以1萬元以上為起點),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并可能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1萬至10萬元罰金。
(三)風險提示
虛構、夸大案情或編制虛假材料索賠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消費者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如實陳述案情,切莫輕信“代理賠款”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