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出現傷病的時候,進行治療的時候可以用醫療保險對費用進行報銷,而有些傷病是由其他人侵權造成的,那么報了醫保還能讓侵權人賠償嗎?
報了醫保還能不能讓侵權人賠償
如果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醫療保險基金可以先行支付醫療費用,而醫療保險機構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前款規定中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十一條 個人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
個人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后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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