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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一、申領對象
(一)長沙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
二、申領條件
(二)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用人單位及其個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本人申請自謀職業,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后,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的,自謀職業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申領程序
(四)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基本生活費)日期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五)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六)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失業人員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和停發工資(基本生活費)日期的證明;
3、本人的失業證;
4、求職登記證明;
5、計劃生育轉遷關系證明;
6、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張;
7、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失業人員在辦妥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其人事檔案由原用人單位轉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后統一轉交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管理。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轉交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統一管理。
(八)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后、重新就業前,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每月7—17日持《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情況。于當月27日起在指定銀行所屬儲蓄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