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農民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怎樣計算農民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怎樣計算農民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據市社會保險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按照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共同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累計繳費年限來確定的,具體為: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2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可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3年不足4年的,可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4年不足5年的,可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足6年的,可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6年不足7年的,可領取15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7年不足8年的,可領取1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8年不足9年的,可領取17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9年不足10年的,可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從第10年開始,累計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但最長為24個月。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依法應當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以本人參保地失業人員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每月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繳費年限每滿1年,多發給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