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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診待遇: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先由個人賬戶當年資金支付,個人賬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承擔一個門診起付標準1000元。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個人承擔比例為: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承擔24%;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承擔20%;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承擔16%;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承擔14%。
二、住院待遇:
1、承擔一個住院起付標準,具體為: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二級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
2、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
住院起付標準以上至2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退休前76%;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退休前80%;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退休前84%;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退休前86%。
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退休前82%;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退休前85%;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退休前88%;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退休前90%。
4萬元以上至18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退休前88%;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退休前9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退休前92%。
18萬元以上,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承擔的比例為:三級醫療機構88%;二級醫療機構90%;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