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以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職工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它包括6個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單位繳費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和為繳費基數,按6%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例如:某單位有職工1000人,月工資總額2000000元,用人單位每月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200000元×6%=120000元。
三、職工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例如:李某月工資收入為2000元,現每月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為2000元×2%=40元。在職職工本人上年度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繳;高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繳。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依法對職工的基本醫療權給予保障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強制推行的。為了不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參保職工應當了解和熟悉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及時掌握自己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數額。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如不及時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按照該用人單位上年度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