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在生活與工作中并不少見,同時它也一直是勞動爭議中的焦點問題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賠償的程序和標準并不清楚。工傷發生時,不能正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勞動關系和申請工傷賠償,造成權益損害。在實踐中,工傷賠償的過程漫長而復雜,普通勞動者無法全程跟蹤、計算清楚。因此,工傷后最好委托律師維權,現在我們來看看工傷賠償程序。
我們想要獲得工傷賠償,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確認勞動關系的存在,那么如何確定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關于工傷賠償具體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三)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申訴程序指的就是如果對生效判決不服,則可以向相關的部門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