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的爆發讓我們對于保險之一風險防范措施又引起了一些思考,保險公司主要經營實體在應對風險時,都給我們提供了很多指導:開展醫療咨詢、理賠熱線、網上理賠等服務,一些保險公司已經開始為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死亡提供保險產品。然而,這些工作并沒有讓我們一勞永逸地抗擊新冠狀病毒,我們仍在努力尋找各種應對病毒的措施。由此,我們產生了一個問題:保險公司的新冠狀病毒保險產品與目前政府對新冠狀病毒的全社會資源調動管理來說有什么不同?
首先我們一起來看看保險與風險管理的關系是什么,風險管理指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分析,選擇經濟合理的方法,通過降低風險的損失概率或損失程度,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學和方法。
保險指對損失發生后的財務損失進行賠償的一種合同轉嫁方式,即保險是通過事前把風險造成的財務損失提前轉嫁給保險公司,在風險發生造成實際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財務賠償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管理不論有沒有損失都會實施,而保險僅是對損失后的后果承擔財務賠償。兩者重點不同,該理解這樣的不同是由對風險處理的方式(技術)不同導致,還是由責任主體(此處疫情中的保險公司、政府)是否敢擔當、是否愿意擔當的價值判斷更有意義?
我們應該看到,保險不僅是一種經濟形式,更是一種制度安排。如果保險公司不愿意承擔責任(或不愿意承擔全部和較大的責任),一方面,理解社會分工所產生的不同部門、不同部門的不同角色,肯定是不好的;另一方面,現代工業社會對于我們自己的生存環境來說,不同的風險應該考慮如何應對,如何區別對待,風險發生時如何操作也是不利的。因為在現代工業社會中,人與人之間構成了分工上的緊密關系,我們期待別人為我們負責的同時,我們也在為自己負責,通過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來為別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