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標準
領取期限處于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按照2%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420元調整為480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社保知識】天津市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解除合同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
享受失業保險需滿足四個條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失業時,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用人單位及個人繳費狀態,以此確認申領資格。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就失業證》、身份證、《失業人員接受就業服務承諾書》和《失業保險申領資格確認通知》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確認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領多少——失業保險金最多能領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