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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人員定義及范圍
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男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六十周歲,女年滿十六周歲、不滿五十周歲,有勞動能力,沒有職業或者沒有經濟收入,并要求尋找職業的人員。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類學校畢(結)業生未繼續升學或者就業的人員;
2.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退學,且沒有就業的人員;
3.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人員;
4.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者開除、除名的人員;
5.解除勞動教養和刑滿釋放的人員;
6.符合失業人員定義的其他失業人員。
二、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2、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由企業提出不再續訂的;
2、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規定是什么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