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能領取多少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滿2年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滿3年發8個月失業保險金;滿4年發12個月失業保險金;滿5年發14個月失業保險金;滿6年發15個月失業保險金;滿7年發16個月失業保險金;滿8年發17個月失業保險金;滿9年發18個月失業保險金;滿10年或10年以上發24個月失業保險金。
農牧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的,一次性發給本人2個月生活補助費;連續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領取生活補助費的農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待遇。
夫妻雙方同時失業的每人每月增發8%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滿10年,并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大齡失業人員,在普通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20%的失業保險金。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