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后怎么辦?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憑《勞動關系終止證明》、《失業證》、《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一、什么是失業保險制度
答:失業保險制度是指國家對因失業而暫時失去工資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持勞動力的再生產,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社會保險制度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者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法定義務并符合法定條件。
二、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的范圍是什么?
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58號)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的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條例使用與本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三、如何調整失業保險費費率?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的失業保險費率。”費率調整應當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基金支付的實際需要;二是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
四、申請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五、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如何規定?
答:根據《社會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分為三個檔次:(1)累積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2)累計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最長能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六、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用于那些支出?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用于下列支出:(1)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2)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3)失業人員在領取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向其遺屬發放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此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失業保險基金還可以用于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期間接受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以及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